EN

見解 · 風險及合規

香港不斷演變的監管環境:2026年展望

已從諮詢轉向強制執行的制度 — 以及每一項制度現在對管理團隊的要求。

2026年9月21日風險 & 合規8分鐘閱讀

對大多數香港企業而言,2026年的監管形勢並非單一的新法例。而是 過去數年引入的多項制度已走出諮詢階段,進入營運階段——這意味着它們 現在以申報期限、通知及證據要求的形式出現,而非以新聞報道的姿態出現。

這個轉變改變了合規職能必須做的事。閱讀法案屬可選;提交 通知則不然。以下是我們今年在客戶工作中看到壓力所在,以及每個項目 實際上對管理團隊的要求。

稅務:支柱二現已屬申報義務,而非政策討論

根據OECD的BEPS 2.0框架下的Pillar Two,15%的全球最低稅適用於 年度綜合收入達EUR 750 million或以上,且在 緊接當前財政年度之前的四個財政年度中至少兩個年度達到該門檻的跨國企業集團。該機制透過 收入納入規則及徵稅不足利潤規則運作;收入納入規則就實際稅率低於15%的組成 實體,向母實體徵收補足稅。

香港的實施法例於2025年6月6日制定,該制度適用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稅務局於2026年1月19日開放Pillar Two Portal第一階段,因此受涵蓋實體現可以電子方式提交補足稅通知。

它對你的要求。 若你的集團屬於適用範圍,有關工作就是數據工作:按司法管轄區計算的 有效稅率、GloBE資料申報表及輔助附表,以及 你所依賴的選擇及安全港的可辯護紀錄。若你的集團 not 屬於適用範圍,有用的做法是寫一份簡短書面結論說明此事,並將收入測試套用於 正確的四個年度。我們見過有集團花一個季度進行分析,而其實只需一份 一頁備忘錄及綜合賬目便可了結。

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自2018年3月1日《2018年公司(修訂)條例》生效起,香港公司須備存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旨在提高公司實益擁有權的透明度,並履行香港的國際義務。該登記冊並非在公司成立時提交後便可置之不理:有關責任屬持續責任,須採取合理步驟識別每名重要控制人、記錄所需詳情,並在擁有權及控制權出現變動時持續更新登記冊。

這在何處產生實際影響。 兩個情況。第一,在任何股份轉讓、董事變更或 集團重組之後——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是最先被要求查閱的文件之一。第二,在第三方 盡職審查中:當交易對手詢問誰最終控制你的公司時,一份已填妥且 一致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會大幅縮短程序,而一份空白或過時的重要控制人登記冊則會拖長程序。

金融服務:穩定幣發行成為持牌活動

自2025年8月1日《穩定幣條例》下的穩定幣發行人監管制度實施後,發行法幣穩定幣的業務在香港屬受規管活動,並須領取牌照。香港金融管理局備存持牌穩定幣發行人的公眾登記冊。

為何非金融機構亦應關注。 結算正是此事觸及一般 企業的環節。若客戶、供應商或財資交易對手提出以 代幣化工具轉移價值,對照HKMA登記冊查核發行人,是一項五分鐘的控制措施, 已能回答大部分問題。若你的業務開始接受或持有該等工具,須 清楚了解誰承擔贖回風險、脫鈎時會發生何事,以及該安排在你的 賬目中如何處理。

資料:PDPO 仍然是你每星期須履行的責任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Cap. 486)並未被取代,而這正是它容易被忽略的原因。 六項保障資料原則涵蓋目的及通知、準確性及保留、使用限制、保安、公開性,以及查閱及更正。在我們的 審查中,反覆出現的缺口並不顯眼:沒有個人資料所在位置的清單、政策中存在但系統中未有的保留 期,以及從未更新以約束供應商的處理者合約。

有三項條文值得管理層時刻留意:

就人工智能而言,私隱專員已為 在人工智能系統中使用個人資料的機構發布指引。請在依賴任何摘要之前,先於 專員的網站確認最新版本 — 包括本摘要。

僱傭及營運

薪酬參數屬於持續的合規事項,而非每年一次的事項:香港的法定最低工資及《僱傭條例》下的連續性僱傭規則近年均曾修訂。在薪酬系統變更或年度規劃周期之前,應向勞工處確認現行數字及門檻,而非沿用系統配置中上一年度的設定。

一套每季佔用一個下午的監察例行程序。

  1. 每項制度設一名具名負責人。 稅務、公司、私隱、僱傭、特定行業。沒有負責人的制度,就是無人監察的制度。
  2. 一份列明日期而非主題的合規行事曆。 申報時限、通知期限、檢討日期。日期可以授權他人處理;議題則不可。
  3. 證據檔案。 當監管機構或核數師提出查詢時,答案應是一份文件,而非某人的記憶。
  4. 簡短的董事會摘要。 一頁:有何變動、何時到期、何事逾期。董事會據此行事;他們很少會就40頁的更新採取行動。
  5. 截止日期前90天清單 對於任何有申報日期的事項,這樣做,工作便不會壓縮至最後兩星期。

我們如何提供協助

我們為香港公司進行監管準備情況審查:梳理哪些監管制度適用於 集團、測試每項義務背後的證據,以及準備申報及通知。 如閣下希望了解集團的實際狀況—而非政策手冊 所述狀況—請與我們聯絡。

資料來源。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全球最低稅及香港最低補足稅 適用於跨國企業集團 (ird.gov.hk,有關BEPS 2.0支柱二及 支柱二專題網站的指引)。公司註冊處, 重要控制人登記冊 — 概覽 (cr.gov.hk)。香港金融管理局, 穩定幣發行人的監管制度 (hkma.gov.hk)。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個人資料(私隱) 條例》(Cap. 486)及PCPD的指引(pcpd.org.hk)。香港電子法例(elegislation.gov.hk) 載有各條例的文本。本文的實務觀察屬我們所有。

查詢監管準備情況審查